河南省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友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河南省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HUANEA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河南省内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和原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原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密切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间的联系和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基本建设等各方面促进母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年会和联谊活动,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同时为校友间开展事业合作、科技联合攻关、共享信息资源、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等提供服务平台。 (二)发挥校友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助推学校实施“校+”办学战略,促进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深化产教融合和文化交流。 (三)搜集、整理校友风采和校友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友通讯录》。 (四)编印出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友通讯》内部刊物,及时向校友通报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动态。 (五)办好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河南校友会网站。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友: (一)我省凡曾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和原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原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我省凡曾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和原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原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 第八条 校友入会程序: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入会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友,提交入会申请通过审核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只接受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友通讯》投稿。 (五)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和理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负责人选举、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商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项活动,对外代表本会。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人,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与校友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其职责是: (一)具体经办校友会的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各地校友组织及海内外校友的密切联系。 (三)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返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助办好校庆活动。 (五)组织编辑、出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委员会行政党总支。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学校捐赠经费。 (三)校友捐赠。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五)利息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二)编辑出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友通讯》等刊物费用。 (三)接待校友及有关人员费用。 (四)日常办公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委托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财务处代管,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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